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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恶意注销有损营商环境优化的风险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4/14 13:31:40 人气:626

    谢明华(苏州高新区工商联主席)反映: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日益畅通,尤其是简易注销登记推广后,大大提升了企业退出效率。2016年至今,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共受理涉嫌恶意注销清算责任纠纷案件5件,其中起诉前注销2件,判决后申请执行前注销1件,执行中注销2件,主要涉及商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但由于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健全,企业恶意退出市场现象多发,掣肘了改革目的实现和诚信营商环境建设。主要表现在:

    一是诚信推定增加企业恶意退出风险。简易注销程序的制度基石是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基于该理念,政府在市场退出方面放权市场主体,简化注销程序和要求,企业仅需提供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无债务或债务已清偿即可,无需进行清算和登报公告。相关注销信息也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规定时间内无人异议即可完成注销。诚信推定和审查标准的放宽,切实提高了注销效率,但也使得企业通过注销逃避债务更加便利,尤其是小微企业,该类企业多为夫妻公司、家族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是恶意注销的重灾区。

    二是形式审核致使虚假清算多发。在普通注销程序中,企业需成立清算组对债务进行清算,完成后方可注销。审判中发现,部分企业虽然成立清算组,公开刊登了清算公告,却通过故意不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虚假清算。对于清算结果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核,过度依赖登报公告和清算责任人关于清算真实性的承诺,对于真实性无从判断。一旦注销,债权人只能另行诉讼进行维权。如苏州艾斯贝机电有点公司、苏州澳沙贸易有限公司,明知存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履行,在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声称企业已清算完毕并完成注销手续,导致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立案、正在执行程序被迫终结,债权人只能另行诉讼追究股东清偿责任,增加债权人维权成本。

    三是严惩不严事后监管存在困难。根据规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信用惩戒手段,黑名单制度对于注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而言均会造成权利限制,但惩戒力度和威慑力有限,难以惩前毖后。一方面,对于恶意退出市场的投资人而言,企业已无存续价值,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已无关紧要。另一方面,在相关责任人的惩戒上,仅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会受到任职限制,其他投资人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四是信息不通部门协作机制缺失。信息公示条例指导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虽然覆盖全面,但仍然着重于公示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对于诉讼信息涉及较少。如在企业单独涉诉的情况下,往往不涉及股权冻结,登记机关无法通过已有工商信息识别企业是否存在未了债务。部门信息鸿沟的存在给了企业钻空子的机会,登记机关与司法机关间信息共享互联和协同监管机制亟需完善。

    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加大诚信推定、背信严惩的宣传力度,告知恶意注销法律后果,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减少恶意注销情况的发生。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仲裁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破除信息壁垒,提升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企业清算结果的识别能力,在提高登记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

    三是加大恶意注销惩处力度。一方面,执行中恶意注销企业的,对于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符合追加条件的,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另一方面,市场监督部门发现企业恶意注销的,应及时撤销其注销登记,除将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外,还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提高企业恶意退出成本。

    四是完善执行立案及追加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尚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应允许其直接以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中通过虚假清算注销公司的,应准许追加清算责任人、股东列为被执行人,避免增加债权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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